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强化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,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》(教党〔2004〕49号)《中共澳门新葡萄新京8883委员会分党委(党总支)工作细则》(北体党字〔2017〕52号)《中共澳门新葡萄新京8883委员会分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纪律检查委员工作细则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党总支应设置纪律检查委员(以下简称“纪检委员”)。学校视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分党委设立分纪委,分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分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,分纪委工作细则另行制定。
第三条 纪检委员任职条件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思想素质好;
(二)校内在编在岗的中层副职,中共党员,具有3年以上党龄;
(三)关心学校纪检监察工作,具有与履职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从事监督执纪工作的能力,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;
(四)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无私无畏,清正廉洁,联系群众;
(五)未受过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第四条 纪检委员任职、换届及任期
(一)纪检委员由党总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党总支党员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工作需要,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或调动党总支纪检委员;
(二)党总支换届时,纪检委员候选人应先报学校纪委审核。换届工作结束后,当选的纪检委员名单应及时报学校纪委备案;
(三)纪检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与同届党总支任期相同。纪检委员因违法违纪等原因受到处分的,由学院党总支按照规定予以罢免;因退休、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,由学院党总支按照规定予以免职。纪检委员缺位期间,由党总支副书记代理其职务。
第五条 纪检委员工作职责
(一)负责对本单位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;
(二)负责对本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,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;
(三)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,开展党风党纪教育;
(四)负责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、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。以本单位涉及的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为重点,督促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;
(五)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接待和受理党员群众检举举报,协助学校纪委做好信访举报调查和处理工作;
(六)保障本单位党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,维护党员民主权利;
(七)协助学校人事处(教师工作部)、纪检监察办公室(审计处)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违纪案件;
(八)接受学校纪委领导,每年向学校纪委述职并接受评议;
(九)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第六条 纪检委员保障机制
(一)学校党委、纪委为纪检委员履行职责、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;
(二)纪检委员参与查办信访案件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、差旅费等支出项目,由学校纪委负责解决;
(三)建立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与纪检委员谈心谈话制度,了解纪检委员学习、工作和生活情况,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。
第七条 纪检委员教育与管理
(一)加强教育培训。学校纪委将纪检委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,有针对性地开展纪检政策法规、业务知识培训,全面提升纪检委员的政策理论和监督执纪水平;
(二)强化实践锻炼。学校纪委采取抽调纪检委员办案、在学校纪委挂职等方式,鼓励和支持纪检委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、增长才干;
(三)加强业绩考核。坚持“严管就是厚爱”,加强对纪检委员履职情况、工作作风、工作业绩的考核和结果的运用。
第八条 纪检委员要敢于监督、善于监督、严格监督、依规依纪监督,做到“五严守、五不准”,即:严守政治纪律,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;严守工作纪律,不准擅权干预本单位正常教学、科研、训练、管理服务等工作;严守办案纪律,不准越权办案、以案谋私、办人情案;严守保密纪律,不准跑风漏气、泄漏工作秘密;严守廉洁纪律,不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第九条 纪检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、泄露秘密的,由学校党委、纪委视情节轻重,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。
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